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63號上訴人歡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巨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葉時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44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