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長暘選任辯護人張瓊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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