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2複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3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1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