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黃琪岳
陳苡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5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蔡玉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蔡玉嬋已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翁毓潔
法官林虹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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