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2號上訴人 簡錕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被上訴人 簡敬尊 (即 林阿魚 之承受訴訟人)
簡懷義 (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世明 (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愛珠 (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峰 (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許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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