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