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台中縣梧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952,11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4,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3,9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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