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
債權人 彭柚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
債權人 彭柚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