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審聲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007號抗 告 人 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因98年度審聲字第1007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