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施宇力 即 施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