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陳慶隆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47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14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42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94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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