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素梅被告 陳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玖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確定,並於109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台,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4月19日確定,並於109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台,屬於醫療器材,未
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
8月10日FDA器字第1070027772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他卷第42至43頁)。又上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所有,且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未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即輸入上開扣案物品,業據被告陳振安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他卷第59至60、90至91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8月10日北普遞字第1071032671號函暨所附進口報關資料附卷可參(見他卷第22至41頁),足認該扣案物品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