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肇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記電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狀附證一所載105年廣記5月帳11,550元之請求(依狀附105年5月4日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鉅元科技有限公司,而送貨單客戶名雖載廣記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但未經債務人簽收。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