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簡舒語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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