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馬永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6年9月27日止共計55,871元未按期給付,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