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告 曾淑貞 被告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 張慶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告 林楷倫
歐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