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二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刑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殺人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科罰金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刑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