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沛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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