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8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高瑞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按月給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計收捌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收壹仟貳佰元,每遇有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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