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234號
原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月 律師
鄧凱元 律師
被告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複代理人 巫馥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美麗島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島公司)董事長,為國內資深媒體人,亦為國內知名政治評論家,並在Youtube網站頻道主持【董事長開講】直播節目,詎被告竟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影射伊有收受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提供之金錢,而做出不實民調結果,並指責伊是收錢辦事的名嘴,伊所經營的美麗島電子報做出的民調都是配合選舉所為的政治操作,只要有政黨給予金錢利益,就會做出對特定政黨有利的不實民調云云,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利用其有高達88.6萬訂閱者之Youtube網路直播節目傳播散布此一不實言論,係故意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精神倍感痛苦,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所為系爭言論係評論美麗島電子報所製作之民調,並非係針對原告所為,難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侵害。又原告係美麗島電子報負責人並為公眾人物,而伊之直播內容涉及公眾人物及2024年臺灣總統大選之公共事務,於直播內容播出之前亦有經合理查證,媒體亦有報導有人企圖以金錢操縱民調帶風向等情,伊自無真實惡意。而伊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並就伊所確信為真實之內容為意見表達,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評論,縱言詞稍嫌偏激,而令原告感到不快,亦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為美麗島公司及美麗島電子報之負責人,並於Youtube網站頻道主持【董事長開講】節目,且在國內各大新聞台節目擔任來賓評論政治,為國內知名公眾人物;美麗島電子報有於112年8月21日發布總統大選民調,原告就該民調結果有接受媒體採訪並提出其分析意見;被告則有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5頁),並有臉書粉絲專頁、新聞報導、系爭言論發表之影片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第63至6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1號卷<下稱北院卷>第19至21頁)。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應賠償原告50萬元本息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之下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又所謂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然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全然涇渭分明,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自應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再權衡個人名譽對於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自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況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參諸「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準此,若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所涉之重要公眾事務,並非故意虛擬架構某一特定事實,或業經合理查證某一特定事實之有無,即便公然指稱該事實為真實存在並據以評價,進而產生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結果時,仍非能逕指為具有侵害名譽之不法性。
㈡細繹被告所發表系爭言論之前後完整語意,其中附表編號1、2言論之前後完整陳述內容為「美麗島電子報,挖咧幹你娘美麗島電子報,歹勢啦,拎杯看到美麗島電子報,就叫做收新臺幣電子報,誰的新臺幣多,美麗島嘛,誰的民調就做的非常美麗,有給錢的就做的非常美麗,美麗島電子報。美麗島電子報,喔,就是在那邊整天蝦雞巴亂罵,一下子挺一下子罵,一下子又。我們這個郭爸爸給他辦了之後,就有點挺郭爸爸,這個就非常明顯嘛,好不好,這美麗島,我不看這個鬼東西啦,美麗島電子報,歸位了是吧,有沒有,又看到我們美麗島,真的啦,難得有這個機會啦,你們這些蝦雞巴亂扯的,不會做生意啦,沒什麼本事也當不了官,配合演出嘛,整天上政論節目,雞雞掰掰的,整天他媽的,做做假民調,幫進辦辦節自,站站台,生活過得比誰都舒服」等語(見北院卷第19頁),編號3至6言論之前後完整陳述內容則為「美麗島電子報,美麗島電子報做出來的民調,我們今天就討論民調就好,美麗島先發難,再來是台灣民意基金會嘛,這個到底是民調,還是策略性選戰民調,什麼叫策略性選戰民調,就是有心要操作的民調嘛,然後再配合我們董事長出來灑狗血。我今天看,你等我,我找一下甲○○的,不好意思啦,甲○○董事長,我認為你一點都不公正,我認為你一點都不公正,好不好,為什麼,來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新聞,這話都是你講的啦,這話都你說的啦,反正名嘴嘛,賺賺錢,不寒蟬嘛,好笑的是這一句,我今天看到這句話,這甲○○講的啦,blabla,來我唸『 賴清德 在20至29歲、30至39歲年輕數據完全領先 柯文哲 』,這是甲○○講的,如果你要這麼不公正,你乾脆也去上三立、民視就好了,你不要出現在其他的就好了,意思就是說所有年輕一輩都是支持賴清德,我們看這個就好了嘛,這個如果這句話你信,我每天在網路上看到的怎麼跟你看到的不一樣?這個就是甲○○董事長講的話,新聞很愛做,我看我改天也去開一個他媽什麼民調好了啦,反正你開個民調公司就養幾個人,做做假資料,打打他媽的唬爛電話,反正有一本電話簿拿出來,反正最後你也不會去查嘛。阿不然就是什麼台灣基金會,這到底是什麼樣的民調,我們不要說民調就好,你做出來的民調,然後甲○○又分析,又講了很多屁話,什麼20至29歲、30至39歲,所有的年輕數據完全領先柯文哲,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樣東西啦,我不知道,反正嘛,反正你甲○○也不是黨派,我就講兩句話,賺錢嘛,不寒蟬嘛,你讓人家對你的尊重齁,在這一夜之間在人家心裡面蕩然無存,讓我們對你的尊重,真的是沒有,身為一個電視名嘴啊,果然哪,不好意思我個人的見解,果然是見錢說鬼話,不是見人說人話,是見錢說鬼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依此可知,系爭言論內容多係針對美麗島電子報公布之民調結果、原告接受採訪之相關新聞報導內容及原告參加政論節目,進而提出民調有無公正性之質疑,縱其中有提及原告之部分,並未見闡述與原告相關之具體事、時、地、物等作為,而無從特定其具體之事件或作為內容,核其性質上應屬意見表達,而非屬事實陳述。原告主張系爭言論性質為事實陳述云云,尚非可採。
㈢再觀上開言論之前後脈絡,主要係就美麗島電子報於總統大選期間所發布之民調結果、作成方式,及原告有參加政論節目,並於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美麗島電子報民調結果所提出之分析意見談話內容(見本院卷63至64頁),而為評論意見之表達,此部分對照被告所提出其在發表附表編號1、2之言論前,係先提及「最近喔,這些假民調給他們十足的信心,賴清德也講了十足的信心,賴清德說以後零死亡,死了要找你是不是,現在就可以看他們就是囂張跋扈,做一大堆假民調,囂張跋扈,賴清德說我在各個年齡層都領先,所以你問我們家立委,性別歧視啊,我外型長得太漂亮,所以呢你們來問我這些都是對我的歧視,是這樣嗎,囂張啊,囂張喔,哪來的民調,我他媽的我們聊天室沒接到半個電話,你哪來的民調,蛤,哪來的民調,我一直強調民調民調民調,民你媽的雞巴調,民你媽的雞巴,我講的,民調會準,你有全部普?是多厲害,2300萬人我們的取樣來自100萬,是這樣嗎?幾千個人,幾千個人,你怎麼調的,打電話還是什麼的,我不知道啦,到底去哪裡問的啦,我就問一個問題,你他媽接受過民調嗎?來來來,我看一下,好,我看一下,大部分人都沒有嘛,那我們講聊天室裡有6%、5%,5%的人接受過民調,這5%代表全台灣?這5%代表全台灣?5%嗎,到底講的事實是什麼,我們也看不到,也沒有監管機關說這個一定準,對吧,沒錯吧,我沒講錯吧,不一定準嘛,不一定準嘛,有的人瞎雞巴亂報啊,支持,我故意給你說,對啊我支持賴清德啦,啊有些人就故意給你說我支持 侯友宜 啦,隨便給你講,你怎麼知道,你怎麼知道,唉,這實在有夠噁心的,民調喔,我找一下,最假的新聞,三立,好不好,來看一下,美麗島電子報...」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以及被告於發表附表編號3至6之言論後,亦接續提及「請問20歲到29歲,30歲到39歲,這一些族群幾乎不看電視,這些族群你家用電話打給他的嗎,請問你怎麼做這份民調的,網路嘛,那你網路民調在哪裡,我倒想看看,我從來沒看到網路上面呢,有什麼美麗島電子報民調,請年輕人來按,我沒看過,你的民調,是不是出來,是用哪一個方式民調,科學一點的,喔,我們有舉辦網路民調,還是說,電話民調,電話民調你怎麼做的,我們看看嘛,年輕人家不接市話的啊,還是你手機民調,然後確定他的年紀,那你怎麼竊取這些人的個資,有這些人的電話,我相信你是沒這些人的電話,沒這些人的個資的,如果各位我相信吶,你接到電話手機,你都認為它是詐騙,你也不會去理他,對吧,手機我相信大家接起來,你好我是民調,你就給他按掛掉,你會覺得這是詐騙集團,大家的手機啊,現在人的手機非常不喜歡接到不認識人的電話,幾乎不認識的電話連接都不會接,直接掛掉,像拎杯的手機有奇怪的號碼,我都不接,不是好友,我都拒接,完全不會響的,大家手機都有這個功能嘛,我沒講錯吧,現在手機有功能,APP也有功能,你可以設定,只要不是認識的人,一些奇怪電話打的你都可以不用接,它自動幫你,直接不接,行之有年了嘛,那你一份民調,我非常懷疑,人可以懷疑吧,就非常噁心的一件事,就是說大家可以看這兩天這三天,從民調做出來,第一件事情民調做出來了,這兩間嘛,再來,政論節目跟上,三立、民視、自由跟上,然後FB跟上,然後名嘴節目開始炒作,你知道為什麼館長不去政論節目嘛?因為每一個台的政論節目都是可以操作的,無論今天在藍的TVBS或中時中天,他們請去的名嘴還是可以操作的...臺灣民調基金會跟什麼美麗島,我都不想看,臺灣的民調沒一個準的啦...看一下我們這個,一個這樣的樣本數,新聞連報三天,有點霧,訪談時間2023年8月14日至15,對象為全國20歲以上年輕人,抽樣方式採市話與手機並用,就打電話啦,市話占70%,手機占80%,然後1081個人,市話就占了756人,好我們再來看反推啦吼,來你看一下這個,給各位幾秒鐘看一下,你各位開始笑了,採樣數,你看這採樣數...」等語(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 益徵 被告所為言論之重點,實係就總統大選期間之選舉民調(包含美麗島電子報公布之民調)作成方式、公正性與準確性,及選舉民調與各大電視台政論節目間之連結關係,提出評論意見,縱其中涉及有關原告參加政論節目之相關評論,然原告本身為知名之公眾人物,其自行於Youtube網站頻道主持【董事長開講】節目,也在國內各大新聞台節目擔任來賓評論政治(即俗稱名嘴),為兩造所不爭,而原告所經營之美麗島電子報在選舉期間亦確實會經常性發布選舉民調,應認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公共議題,就名譽權之保障,本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況系爭言論之評論內容,係涉及被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毋庸證明所評論之內容為真實,更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而以我國係民主自由之法治社會,每逢選舉即會有各種針對選舉公共議題之評論意見產生,本即不足為奇,更應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尤以被告所評論之對象係總統大選競選期間之民調結果,係屬可受公評事項,更因維護言論自由所以促進之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下,顯然有較高之價值,縱然被告係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其言論自由仍應受憲法之保障。
㈣至系爭言論提及「收新臺幣電子報」、「誰給的新臺幣多,誰的民調就做的非常美麗」、「有給錢的就做的非常美麗,美麗島電子報」、「做做假民調」等語,其用語固嫌誇大聳動,不免令閱聽者對美麗島電子報產生負面之聯想,然被告亦同時提及「我們這個郭爸爸(按,應係指當時總統競選候選人 郭台銘 )給他辦了之後,就有點挺郭爸爸,這個就非常明顯了嘛,好不好」等語,並提出其發表上揭言論前,確有媒體報導民調可以被金錢操作之新聞剪報(見本院卷第43頁),且被告發表上揭言論之同時,亦可見有多名閱聽者在被告直播影片網址下方留言分享有關對於選舉民調結果(包含美麗島電子報所公布之選舉民調)之真實性、作成經過與準確度之看法(見本院卷第49至61頁),可知被告係就總統選舉候選人與民調間之關係,提出其個人之觀察意見,而其個人之觀察意見重點,本質上仍係就有關總統選舉之民調作成經過、公正性及準確性進行討論並提出基於其個人觀點之質疑,而其質疑內容固論及美麗島電子報作成之民調有無可能保持其客觀中立性及是否有金錢涉入民調操作,究非係針對原告個人而為,且被告亦未具體指摘原告係收受何一特定人物給予金錢等不當行為,雖其用語稍嫌誇大聳動或流於偏激之詞,然依其發言前後整體內容觀之,仍應認係就攸關公眾利益之公共議題據以評論,尚難逕認系爭言論係出於惡意而損害原告之名譽。
㈤綜合上開各情,應認被告所發表系爭言論,係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公共議題提出評論,尚難認系爭言論有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亦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明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雁婷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見北院卷第12頁)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內容
1
112年8月
20日
在Youtube網站頻道「館長惡名昭彰」,以直播節目【館長直播完整版】播放影片名稱「2023/08/20@@/10點開聊今天被 賴百億 點名拉」,影片時間2時20分27秒至2時22分2秒間
歹勢啦,拎杯看到美麗島電子報,就叫做收新臺幣電子報,誰的新臺幣多,美麗島嘛,誰的民調就做的非常美麗,有給錢的就做的非常美麗
2
同上
同上
真的啦,難得有這個機會啦,你們這些蝦雞巴亂扯的,不會做生意啦,沒什麼本事也當不了官,配合演出嘛,整天上政論節目,雞雞掰掰的,整天他媽的,做做假民調,幫誰辦辦節目,站站台,生活過得比誰都舒服
3
112年8月
21日
在Youtube網站頻道「館長惡名昭彰」,以直播節目【館長直播完整版】播放影片名稱「2023/08/21賴百億爸爸不幹了所以呢?10點開講」,影片時間1時58分36秒至2時2分39秒間
這個到底是民調,還是策略性選戰民調,什麼叫策略性選戰民調,就是有心要操作的民調嘛,然後再配合我們董事長出來灑狗血
4
同上
同上
為什麼,來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新聞,這話都你講的啦,這話都你說的啦,反正名嘴嘛,賺賺錢,不寒蟬嘛
5
同上
同上
這個就是甲○○董事長講的話,新聞很愛做,我看我改天也去開一個他媽什麼民調好了啦,反正你開個民調公司就養幾個人,做做假資料,打打他媽的唬爛電話,反正有一本電話簿拿出來,反正最後你也不會去查嘛
6
同上
同上
身為一個電視名嘴啊,果然哪,不好意思我個人的見解,果然是見錢說鬼話,不是見人說人話,是見錢說鬼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