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聲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居所
送右聲請人與教育部間因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裁判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經查該裁定主文諭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所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脫漏等語,均係就上開裁定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璽君法官吳錦龍法官鄭淑貞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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