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莊俊彥

邱春菊

莊媚如

莊媚華

一、債務人莊媚如、莊媚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文政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俊彥、邱春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2,53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莊媚如、莊媚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文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俊彥、邱春菊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