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立鼎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鎮璘 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8,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陳上訴理由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