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澄舜 被告 曾月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審訴字第20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