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被 告 廖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午
十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