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志光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賈繼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起訴機關│最後事實│法院案號│判決確││││日期│案號│審法院│及判決日│定日期│├──────┼────┼───┼────┼────┼─────┼───┤│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⒍間│基隆地檢│基隆地院│訴字545│⒉⒋││品│壹年貳月│至│年毒偵││號│││││⒒│1278號││⒓││├──────┼────┼───┼────┼────┼─────┼───┤│竊盜│有期徒刑│⒏│基隆地檢│基隆地院│易473號│⒊⒖│││叁月││偵4599││⒉⒎││││││號││││├──────┼────┼───┼────┼────┼─────┼───┤│施用二級毒品│有期徒刑│⒑⒏│基隆地檢│基隆地院│基簡2號│⒌⒍│││伍月││毒偵15││⒈⒎││││││35號││││├──────┼────┼───┼────┼────┼─────┼───┤│持有一級毒品│有期徒刑│⒑⒏│基隆地檢│基隆地院│基簡2號│⒌⒍│││叁月││毒偵15││⒈⒎││││││35號││││├──────┼────┼───┼────┼────┼─────┼───┤│施用二級毒品│有期徒刑│⒒│基隆地檢│基隆地院│易125號│⒍⒘│││陸月││毒偵22││⒌││││││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