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追保函及送達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及戶籍查詢資料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