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00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300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051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債 務 人 丙○○
之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佰萬元,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