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十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零捌公克,淨重零點柒貳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北市警中刑初字第八八六二五○五八○○號函送之 蔡家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零捌公克,淨重零點柒貳公克-聲請意旨誤繕為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吸食器壹組,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者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另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故如主文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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