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2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九十四年刑保字第一四二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吳冠霆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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