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永和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張永和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8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84,84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81,354元、利息2,988元、違約金5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