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蔡幸娥 被告 蔡宏坤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戴孟婷 律師被告 翁沛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字第4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