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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