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俊傑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萬俊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
一、萬俊傑具巴西、巴拉圭及阿根廷等地之國籍或合法居留身分,於民國104至105年間,經營自巴西工廠代購鳳爪等產品後出口之業務, 陳宇昇 在此期間曾三度向萬俊傑訂購鳳爪。嗣於105年1月6日,陳宇昇藉萬俊傑名義,再透過 楊建家林長田 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林長田自此結識萬俊傑、陳宇昇,且知悉該二人間有鳳爪之生意往來,因而產生與萬俊傑合作鳳爪進出口貿易之興趣。詎萬俊傑雖知悉自己無法提供兩個貨櫃之A級 大鳳 爪(鳳爪長度需達9-11公分、重量需有30-40公克),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長田訛稱自己有地緣關係,與巴西工廠互動良好,有充足貨源可供應品質良好之大鳳爪云云,林長田因此陷於錯誤,在同年月8日與萬俊傑簽訂買賣大鳳爪之契約(下稱系爭大鳳爪契約),內容為:林長田以每公噸2,
200美元之價格,向萬俊傑訂購兩個27噸貨櫃之A級大鳳爪,定金為總價金之三成,待萬俊傑聯繫巴西工廠備貨完成,並交付提單予林長田後,林長田再給付七成尾款,萬俊傑則應將大鳳爪出貨至廈門。林長田依約於同年月13日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 何韻斌 ,匯款定金人民幣23萬4,500元至萬俊傑指定之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廈門自貿實驗區航空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萬俊傑嗣於同年2月27日、3月1日、3月11日、4月13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4、5、10之訊息予林長田,謊稱正前往巴西處理大鳳爪事宜、大鳳爪已到港口驗貨、預計同年4月18日開船云云,佯裝大鳳爪買賣一事持續進行中,惟實際上萬俊傑不僅在此期間並未身處巴西,更始終未出貨大鳳爪給林長田。
二、林長田見萬俊傑貌似積極安排前揭大鳳爪交易,復於105年
3月11日前某日詢問萬俊傑是否有 中鳳爪 可供訂購,萬俊傑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知悉自己無法提供A級中鳳爪(鳳爪長度需達9-11公分、重量需有25-30公克)共兩貨櫃之情況下,仍訛稱有能力出貨(附表一編號5參照),致林長田陷於錯誤,雙方即在同年3月13日以電子簽約之方式,完成買賣中鳳爪之契約(下稱系爭中鳳爪契約),內容為:林長田以每公噸1,300美元之價格,向萬俊傑訂購兩個27噸貨櫃之A級中鳳爪,定金為總價金之三成,萬俊傑聯繫巴西工廠備貨完成,並交付提單予林長田後,林長田再給付七成尾款,萬俊傑則應將中鳳爪出貨至香港,再由林長田委託清關公司將中鳳爪轉運至汕頭。林長田依約於同年3月16日、5月16日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斌、 何韻如 ,分別匯款定金人民幣13萬元、尾款人民幣30萬2,619元至系爭帳戶,萬俊傑並於同年4月13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之訊息予林長田,謊稱正在巴西驗貨中鳳爪,佯裝中鳳爪之品質及來源無虞,惟實際上萬俊傑根本未前往巴西。嗣於同年6月10日左右,中鳳爪之兩貨櫃(提單編號尾數為3772、3773,下稱甲、乙貨櫃)抵達香港,再於7月25日轉運進汕頭,惟林長田當天開櫃後卻發現中鳳爪外盒有浮貼SIF18廠號標籤之情形(原始之廠號標識為SIF1449),進一步開拆後竟更見中鳳爪品質低劣,不僅重量不足,且夾雜黑色腐敗者,林長田連忙聯繫萬俊傑,而萬俊傑雖在臺灣境內,猶避不回應,最終林長田只好自行處置該等中鳳爪。
三、林長田見萬俊傑貌似掌控前揭大鳳爪、中鳳爪進出口之進度,即於105年4月29日前某日,另行詢問萬俊傑是否有白帶魚可供訂購,萬俊傑固知悉自己無法提供兩貨櫃之白帶魚,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長田佯稱白帶魚保證15至20天內出貨云云(附表一編號11參照),使林長田陷於錯誤,雙方遂於同年4月29日以電子簽約之方式,完成買賣白帶魚之契約(下稱系爭白帶魚契約),內容為:林長田以每公噸3,000美元之價格,向萬俊傑訂購兩個25-27噸貨櫃之A級白帶魚,定金為總價金之三成,萬俊傑聯繫巴西工廠備貨完成,並交付提單予林長田後,林長田再給付七成尾款,萬俊傑則應將白帶魚出貨至越南。林長田依約於同年5月5日委託其大陸地區之合夥人何韻如,匯款定金人民幣25萬元至系爭帳號,惟萬俊傑始終未出貨白帶魚予林長田。
四、萬俊傑收受大鳳爪、白帶魚之定金及中鳳爪之價金後,面對林長田詢問大鳳爪、白帶魚之出貨進度或質疑中鳳爪之品質,態度總是敷衍搪塞,甚至隱瞞自己之行蹤(附表一編號18-27參照);末於105年9月25日,萬俊傑禁不起林長田一再追討,遂承諾將在同年11月15日前償還大鳳爪、白帶魚之定金,然迄今仍分文未償。林長田終發覺受騙,共損失人民幣91萬7,119元,進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五、案經林長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萬俊傑及其辯護人明知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仍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88頁),嗣於審判程序業經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先後與告訴人林長田(下稱林長田)訂立系爭大鳳爪、中鳳爪及白帶魚契約,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系爭大鳳爪契約之當事人為何韻如、何韻斌,林長田只是中
間介紹人,此見該契約之名稱使用「代購」字眼,及卷附之「傭金協議書」即明(警卷第12頁、偵卷第14-15頁)。在其與林長田訂定系爭大鳳爪契約前,陳宇昇有向其訂購三個貨櫃之鳳爪進口至深圳鹽田(即提單編號尾數431、432、
433之貨櫃,下稱A、B、C貨櫃),卻只繳交兩個貨櫃之定金,其要求陳宇昇在105年3月30日出貨後一週內補齊第三個貨櫃之定金,陳宇昇未能完成,其即在林長田、陳宇昇知悉且同意之情形下,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貨櫃挪以出售給林長田,且目的港為深圳鹽田,以取代原本系爭大鳳爪契約中應送達廈門之兩個大鳳爪貨櫃。嗣後其通知林長田支付大鳳爪之尾款以取得C貨櫃之提單、衛生檢查證明等領貨文件,但林長田不願意,其表示如此一來即必須挪用白帶魚之定金(人民幣25萬元),林長田亦不反對,其遂將白帶魚之定金轉去墊付C貨櫃尾款,C貨櫃末於105年5月26日抵達深圳鹽田。簡言之,針對系爭大鳳爪契約,其有以「C貨櫃作為替代」之方式出貨,惟因中國清關政策改變,造成C貨櫃最終無法領取,其並無蓄意不出貨大鳳爪之行為。
㈡林長田於本案中所提出、浮貼SIF18廠號標籤之中鳳爪照片
,並非其所出之中鳳爪,甲、乙貨櫃之提單中關於產品名稱、出廠廠號等內容有更改過,故其實際上所供應者乃係SIF2
498出廠之中鳳爪,而非廠號SIF18或1449,其可出示偵卷第18-20、26-30頁之衛生檢查證明為證。縱認林長田提出之中鳳爪照片係由其所出貨,惟依雙方約定,其契約責任僅止於將甲、乙貨櫃送至香港,香港之後轉運到汕頭之部分則由林長田委託之清關公司負責,甲、乙貨櫃於105年6月10日左右即已抵達香港,清關公司卻耗時10餘日,在同年7月25日方將該二貨櫃送至僅相隔200多公里之汕頭,可見開櫃後發現中鳳爪品質低劣之原由,在於清關公司自香港到汕頭之運送時間過長,不應由其負責;另關於浮貼標籤一事,其並不知情,與其無關。
㈢系爭大鳳爪、中鳳爪及白帶魚契約出現全部或一部不能履行
之情形,係因牽扯陳宇昇未依約給付雙方間之買賣價金,及陳宇昇對其有其他借款,使其一時周轉不靈所導致,而中國清關政策更動、清關公司之轉運疏失又不可歸責於其,故本案純屬民事糾紛,其無詐欺故意可言。
二、經查:㈠證人林長田迭證下情綦詳:
⒈陳宇昇藉被告名義,再透過楊建家向其借款15萬元,其應允
幫忙後,被告偕同陳宇昇來向其拿取現金,事後並如期償還15萬元,其自此結識被告和陳宇昇,且知悉被告、陳宇昇間有鳳爪之生意往來,因而產生與被告合作鳳爪進出口貿易之興趣。雙方進一步洽談時,被告有提示巴西護照和身分證,及巴拉圭、阿根廷之身分證件,表示自己在巴西從事貿易工作已久,在當地有土地、農產等資產,且與工廠關係良好,可以拿到品質良好之大鳳爪,貨源充足,一次出貨上百個貨櫃沒有問題,其遂於105年1月9日與被告簽立系爭大鳳爪契約(附表一編號1),同年月13日由其大陸之合夥人何韻斌將定金人民幣23萬4,500元匯款至系爭帳戶(附表一編號
2)。事後被告傳送訊息給其,自稱同年2月27日到巴西準備出貨大鳳爪,3月11日到港口驗貨大鳳爪,同年4月18日裝載大鳳爪之船隻啟航,並附上相關照片為佐(附表一編號3-5、10)。該等訊息讓其不疑有他,相信被告確實依約處理大鳳爪買賣事宜,遂再向被告訂購中鳳爪,當時被告尚以人在巴西為由,要求以電子簽約方式進行(附表一編號6、
7),系爭中鳳爪契約中雖書面記載目的地為香港,但雙方有口頭說好,中鳳爪貨櫃到香港後直接進保稅倉庫,由其委任清關公司將貨櫃轉運到汕頭,其接著依約匯款定金(附表一編號8),見中鳳爪之甲、乙貨櫃提單後給付尾款(附表一編號16),被告於過程中有發送訊息表示同年4月13日在巴西驗貨中鳳爪,同年5月4日中鳳爪之甲、乙貨櫃開船(附表一編號10、13)。其見被告如此積極安排大鳳爪、中鳳爪出貨進度,即又詢問被告是否有辦法出口白帶魚,被告向其保證可於15-20天內出貨,且附上白帶魚之照片,其再次信任被告而為白帶魚簽約、付定金(附表一編號12、15)。
⒉詎料被告在前揭過程中根本沒有前往巴西,大鳳爪和白帶魚
均未出貨,甚至曾向其坦認白帶魚之定金已遭挪用去處理和陳宇昇間之交易糾紛;至於大鳳爪之部分,被告始終沒有交付任何提單、衛生證明等領貨文件,其一直向被告索討,但被告不斷以各種藉口搪塞(附表一編號10、13、18-21、24-27)。最後被告於同年9月25日前來拜訪其,承諾在同年11月15日前會返還其先前所支付之大鳳爪、白帶魚定金,且親寫書面憑據(附表一編號28),然被告迄今仍未還款。⒊另中鳳爪之部分,裝載中鳳爪之甲、乙貨櫃約於105年6月
10日左右抵達香港(附表一編號17),被告在其催促下才於同日交付中鳳爪之衛生檢查等證明文件,上面記載中鳳爪之出廠廠號為SIF18(警卷第40-43、47-51頁參照),同年
7月25日甲、乙貨櫃轉運到汕頭,開櫃時貨櫃未失溫,中鳳爪外盒包裝雖然完整但有浮貼SIF18廠號標籤之情形(原始廠號標誌為SIF1449),進一步開拆後發現內裝之中鳳爪品質低劣,不僅重量不足,且夾雜黑色腐敗者,其見狀連忙聯繫被告(附表一編號22、23),然用盡一切手段,被告仍音訊全無,其甚至於同年8月6日到被告北部家中拜訪,結果被告家人表示被告在巴西。直到同年8月9日,被告才總算回覆如附表一編號24之訊息,其明明先前就曾提及有親至巴西驗貨中鳳爪,卻又在該訊息中推拖,陳稱對於中鳳爪有瑕疵一事毫不知情,故其完全無法接受。
林長田復 提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資料、被告於巴拉圭和
阿根廷等國之證件影本、中鳳爪開櫃後之內外裝照片,及甲、乙貨櫃之INVOICE(發票)、CERTIFICATEOFORIGIN(原產地證明)、OFFICIALMEATINSPECTIONCERTIFICATE(肉類檢查證明)、ADDITIONALDECLARATION、SANITARYDE-CLARATION(衛生檢查證明)等文件為佐據(警卷第20、36-51頁、偵卷第31-36、114-116頁、審易卷第33-36頁、院一卷第170-174頁)。
三、細繹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5、7、10-11、13、19-20、24、26-27之訊息,其展現出奔走臺灣、巴西兩地,經營有相當規模鳳爪、白帶魚生意之形象,且總是親至巴西確認簽約、驗貨、出貨等事項,林長田不疑有他,陸續向被告購買自巴西進口之鳳爪、白帶魚,然經比對上開附表一各編號之被告入出境紀錄,其根本始終未身處巴西,顯然一再謊報;待被告無法交付任何大鳳爪、白帶魚,亦未能提出與約定品質相符之中鳳爪後,林長田終於起疑而質問,被告即逃避聯繫,甚至推諉佯稱自己不在臺灣(附表一編號19-20、24-27);最終則因禁不起林長田不斷催討,而親寫附表一編號28之文書,承諾將全數返還大鳳爪、白帶魚定金,惟迄今尚分文未償。而被告亦坦稱:訊息內容與真實出入境紀錄不符部分,都是在欺騙林長田,其沒有去巴西工廠,因為林長田一直在追大鳳爪之貨櫃,其無法交代,連附表一編號5之貨櫃照片事實上也是他人所有之貨物,並非林長田所訂購之大鳳爪,只是要讓林長田安心才傳送如此之訊息,其實大鳳爪根本沒有出貨;另其將林長田所匯之白帶魚定金挪用去處理與陳宇昇間之交易糾紛,故無力再向工廠訂購白帶魚,這部分算是有欠林長田錢等語在案(警卷第3背面-4背面、6頁、偵卷第9背面-10頁)。足認被告不僅不曾前往巴西處理鳳爪、白帶魚之買賣事宜,亦無法確保鳳爪、白帶魚之貨源及進口流程無虞,竟屢屢使用話術、照片取信於林長田,使林長田陷於錯誤,與被告簽訂本件之三份契約,並將相關款項匯款予被告,末被告果然未能如期交付大鳳爪、白帶魚,且無法給付符合約定品質之中鳳爪,則被告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
四、次查:㈠被告陳稱:系爭中鳳爪契約之流程為,雙方簽約後,林長田
支付三成定金,其即向巴西工廠訂貨,工廠接著辦理衛生檢查、肉類檢查等證明文件供林長田核對,若無誤則貨物裝箱、裝船,再由船運公司出具提單,買受人確認無訛後出貨,此時買受人須再支付七成尾款;工廠會將以上提單、證明文件之正本給清關公司,副本交予其,其再複印一份給林長田等節(警卷第3頁、院一卷第50背面、86背面頁、院二卷54頁)。衡諸現今進出口貿易實務,清關公司所持之提單、衛生檢查等證明文件必須與貨櫃中貨物相符,才能領櫃,林長田復須出具內容一致之文件,方得自清關公司手中取得貨櫃;而林長田自被告處取得之中鳳爪肉類檢查、衛生檢查等證明文書(警卷第39-43、47-51頁),均記載中鳳爪之出廠廠號為SIF18,依前揭被告陳述及實務運作模式,清關公司所持有之相關資料亦應為SIF18無訛。併參以林長田所提出之中鳳爪照片(院一卷第170-173),開櫃後之中鳳爪為紙盒包裝,紙盒外再加封塑膠套,而SIF18之標籤浮貼在紙盒外,為塑膠套所包裹,可見該標籤在中鳳爪最初包裝、尚未裝櫃時即已存在,則SIF18標籤顯係為符合清關公司、林長田手中之領櫃文書,使其等得以順利取貨之目的而浮貼。況被告亦自承:其收到林長田反映中鳳爪品質不佳之訊息後,有向林長田表示該批貨確實係其所出,其願意處理等語(偵卷第8背面頁),並有附表一編號24訊息可憑。職是,林長田於105年7月25日領取、開拆之貨櫃,確實內裝品質低劣、浮貼標籤之中鳳爪,而此為被告所販賣予林長田者,應無疑義。
㈡再者,觀諸林長田前揭證詞及附表一編號22、23之訊息內容
,林長田在105年7月25至28日期間,為解決開櫃後發現中鳳爪品質、標籤不符之問題而急於聯繫被告,此際被告明明身處臺灣未出境,卻對林長田之訊息置若罔聞,避不見面,若被告對於中鳳爪之差錯狀況毫無所悉,衡情應在第一時間出面澄清,協助林長田處理,以減少雙方損失,釐清責任歸屬,詎被告直至出境前往深圳後之同年8月9日,始發送附表一編號24之訊息聯絡林長田,不僅使林長田無從與其當面對質或協調,又在訊息中胡謅有前往阿根廷、聖保羅為鳳爪奔走之事實,被告事後蓄意逃避面對之心態不言可喻。
㈢為求與交付林長田之衛生檢查、肉類檢查等證明文件相吻合
,中鳳爪於包裝之際即浮貼SIF18標籤作為掩飾,以劣質中鳳爪魚目混珠,被告身為與巴西工廠接洽之人,已難諉為不知,嗣東窗事發後,被告又反於常情地隱瞞行蹤、避不聯絡,益徵被告早已知悉無法供應相當品質之中鳳爪,卻猶與林長田簽約並收受價金,而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五、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㈠證人林長田結稱:何韻如、何韻斌係其大陸之合夥人,因被
告所指定匯款之系爭帳戶為中國境內之金融帳號,其方委由該二人協助處理給被告之定金、尾款,其的確係本件三份契約之當事人無誤;至卷附之傭金協議書則是日後如果其有為被告介紹其他客戶時,被告必須給付傭金予其,與本案完全無關,並無所謂其介紹何韻如、何韻斌向被告購買大鳳爪之情形,此見該傭金協議書之「對象」欄位為空白即可知等語(院一卷第130及背面頁、132背面-133、144背面-145頁)。觀以傭金協議書第一條前段規定(偵卷第14-15頁):
「乙方(林長田)負責介紹【空白】購買甲方(被告)產品,並協調甲方和協力廠商間之貿易關係」,該協議書確實未載明林長田居間介紹何人和被告交易,而自該協議書之其他內容,亦無法查悉與本案之關聯性,因認證人林長田上開證述洵堪採信,被告關於林長田並非系爭大鳳爪契約當事人之辯詞,全屬無稽。
㈡其次:
⒈證人陳宇昇復結證:其先前有以被告之名義向林長田調借15
或30萬元之現金,兩三天後即已清償完畢,其因而認識林長田,但不知林長田後來有與被告買賣鳳爪。前於104年9月15日時,其向被告訂購A、B、C貨櫃之鳳爪,約定應送抵深圳鹽田,定金已透過其股東 張澎礎 等人如數給付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金融帳戶,被告嗣後提示該等貨櫃之提單,其本來要支付尾款,惟因清關公司表示可能沒有貨,且被告於104年5月間曾有未依約交付貨物之情形,故其不敢貿然匯款,遂與被告達成共識,先給付一或兩個貨櫃之尾款及清關費用即可,詎其支付後最終仍未能領取任何貨櫃;A、B、C貨櫃均為其所有,被告不曾提及因其定金或尾款給付不足額,而須把其中一個貨櫃轉給林長田。另除上開與林長田相關之借款外,其並未向被告借貸任何金錢,更無欠款未還之情形等節(院二卷第147-160背面頁),且有扣案之被告與陳宇昇間之代購鳳爪合約書,及A、B、C貨櫃之提單、INVOIC
E(發票),暨陳宇昇當庭提出之資料、被告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偵卷第83-8
5、168-192頁、院一卷第185-213頁)。被告亦曾坦認:陳宇昇向其購買A、B、C貨櫃之鳳爪,在104年9月18、21日及105年1月4日陸續收到張澎礎等人匯入之定金後,其出貨至深圳鹽田港,A、B、C貨櫃之提單及INVOICE等文件已遭警方扣押(偵卷第178-192頁)乙情一致(警卷第
2、6頁)。⒉復參以附表二之訊息紀錄可知,陳宇昇因被告未依約出貨而
不斷向被告要求返還價金,甚至揚言採取法律途徑,然被告置之不理,僅空言否認詐騙或將責任推由他人承擔,過程中不曾指責陳宇昇未如期給付價金,亦未以陳宇昇尚積欠其他借款未償之理由反駁,其中編號12訊息中,被告提及A、B、C貨櫃,尚不見任何與林長田或本件3份契約相關之文字。足認證人陳宇昇之證詞乃屬信實,其與被告間之交易糾紛起因於被告未依約交貨、退款,而非其拖欠被告契約價金或有其他借款,林長田更始終未牽扯其中。
⒊又證人林長田證稱:陳宇昇與系爭大鳳爪、中鳳爪及白帶魚
契約均無涉,被告從未向其提及要將原本陳宇昇訂購之C貨櫃改出售予其,以取代大鳳爪之部分,亦不曾交付任何有關
A、B、C貨櫃之提單或證明文件,更遑論要將系爭大鳳爪契約之目的地港口,自原本約定之廈門更改至A、B、C貨櫃之深圳鹽田;而白帶魚之部分,被告也沒有說過是因為大鳳爪尾款出問題,才要用白帶魚之定金去填補,進而導致無法向工廠訂購白帶魚等語(偵卷第10頁、院一卷第130及背面、132背面、133背面-134、139頁),與陳宇昇前揭所言互核相符。準此,陳宇昇向被告訂購、送往深圳鹽田之A、B、C貨櫃,與本件3份契約顯然無關,被告辯稱:陳宇昇未支付C貨櫃定金,其只好將原屬於陳宇昇之C貨櫃改售予林長田,嗣又因林長田不願支付尾款,其不得已挪用白帶魚定金,致無力再向工廠訂購白帶魚云云,均無所憑取。
㈢再者:
⒈被告以偵查中提出之偵卷第18-20、26-30頁之衛生檢查證
明文件,主張系爭中鳳爪契約部分有更改提單內容,其販賣給林長田之中鳳爪廠號為SIF2498,林長田所出具之中鳳爪相關照片均與其無關,惟參以該等文件記載「產品名稱:F-ROZENCHICKENFEET-PETFOOD、出口港:LONDRINA-PARA-NA-BRAZIL、收貨人(consignee):ALBTRADINGINC.」,而林長田持有之中鳳爪INVOICE、衛生及肉類檢查證明等文件(警卷第36-51頁),則為:「產品名稱:FROZENCHICKENPAWS-AGRADE、出口港:SANTOS-BRAZIL、收貨人(consignee):GOCEANINTERNATIONALCOMPANYLIMIT-ED」,兩者顯有不同。惟林長田所持之上開證明文件與被告所出貨之中鳳爪相互吻合,而得於105年7月25日領取甲、乙貨櫃之事實,業經本院詳述如前,從而,實際上根本無被告所稱更改提單之情形,被告自無從以偵卷第18-20、26-3
0頁之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主張林長田提領之甲、乙貨櫃非其所出貨。
⒉本院以中鳳爪開櫃時未失溫、外包裝浮貼標籤、鳳爪品質低
劣,及被告佯裝前往巴西驗貨、事後態度反於常情之態度等情,認定被告基於詐欺犯意與林長田簽訂中鳳爪契約,已如前述,然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中鳳爪之品質不佳乃運送期間過長所肇致,反而依標籤浮貼之情狀可推斷目的係為隱匿、掩蓋中鳳爪品質不佳之事實,是本院不能僅憑被告之片面說詞,即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皆不可憑採,其3次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3罪,而該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無法提供充足且品質相當之鳳爪、白帶魚,
竟仍三度與林長田簽訂本件3份買賣契約,其中大鳳爪、白帶魚部分終未出貨,中鳳爪部分則僅提供與契約內容不符、品質低劣之中鳳爪,事後又拒絕出面處理,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林長田各次之受騙金額多寡,兼衡以被告無刑事前科,及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院二卷第58頁參照),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以資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件3次詐欺犯行中,分別自林長田處騙取人民幣23萬4,500元、43萬2,619元、25萬元,各為被告3次詐欺犯罪之所得無訛,爰依上開法律規定隨同相對應之罪責沒收;又金錢之犯罪所得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無「價額」之可言,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之。末前揭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一(依事件發生之時間先後排列順序)┌──┬─────┬───────────────┬─────────────┐│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5.1.8│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大鳳爪契約│警卷第12-15頁│││││契約名稱:代購鳳爪合約書│││││契約期間:105.1.8-105.3.10│││││交貨地點:廈門│├──┼─────┼───────────────┼─────────────┤│2│105.1.13│林長田委由何韻斌匯款系爭大鳳爪│警卷第23、26頁匯款紀錄、警││││契約定金共人民幣23萬4,500元給│卷第24頁委託匯款書││││被告││├──┼─────┼───────────────┼─────────────┤│3│105.2.27│【訊息】│他字卷第54頁││││被告:我要上飛機了,兩天後再連│││││絡。│││││林長田:一路順風。││││││││││(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4│105.3.1│【訊息】│他字卷第54頁││││林長田:回巴西後一切順利嗎?│││││被告:我現在去工廠,大約中午吃│││││飯時間到││││││││││(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5│105.3.11-1│【訊息】│院一卷第181頁、他字卷第55│││2│被告:│頁││││①香港的(指「中鳳爪」)星期一│││││就能定好一切,所以下週二三就│││││要收30%定金,合約書你看要如│││││何?│││││②到中國的貨(指「大鳳爪」)下│││││午3:00左右到港口(附上貨物│││││照片)││││││││││(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6│105.3.13│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中鳳爪契約│警卷第31-34頁│││││契約名稱:代購鳳爪合約書│││││契約期間:105.3.13-105.6.│││││12│││││交貨地點:香港│├──┼─────┼───────────────┼─────────────┤│7│105.3.14│【訊息】│警卷第30頁││││被告:這是出貨香港那裡的合約書│││││(指「系爭中鳳爪契約」),我因│││││在巴西所以電簽(附上合約書照片│││││)││││││││││(經比對偵卷第75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3.13出境至香港)││├──┼─────┼───────────────┼─────────────┤│8│105.3.16│林長田委由何韻如匯款系爭中鳳爪│警卷第35頁匯款紀錄││││契約定金共人民幣13萬元給被告││├──┼─────┼───────────────┼─────────────┤│9│105.3.30│A、B、C貨櫃之dateof│偵卷第178-192頁││││shipment││├──┼─────┼───────────────┼─────────────┤│10│105.4.13│【訊息】│院一卷第183頁││││林長田:你提單複印件趕快給我(│││││指「大鳳爪」),因我無法交代了│││││。│││││被告:提單要等到開船後一週左右│││││才拿得到。│││││我現在出發去工廠驗香港的貨(指│││││「中鳳爪」)。│││││林長田:到中國的兩櫃(指「大鳳│││││爪」)確定4月18日開船嗎?│││││被告:對。││││││││││(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11│105.4.29│【訊息】│他字卷第56頁││││被告:對了,帶魚工廠說剛開始合│││││作,他們要收到定金後才訂船期跟│││││艙位,但是跟我保證15至20天出貨│││││,要的話他們叫中國代理跟我簽電│││││子合約,一切問題中國這裡跟我負│││││責。││││││││││(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12│105.4.29│被告與林長田簽訂系爭白帶魚契約│警卷第21-22頁│││││契約名稱:白帶魚合約│││││契約時間:105.4.29│├──┼─────┼───────────────┼─────────────┤│13│105.5.4│【訊息】│他字卷第58頁││││被告:何家班何時會打款?│││││林長田:我今天非常忙,晚上我會│││││安排。│││││被告:知道了。香港的貨(指「中│││││鳳爪」)已經走了,提單拿到再給│││││你。我下週把所有事辦完我就回去│││││了。中國(指「大鳳爪」)、香港│││││(指「中鳳爪」)提單都會解決清│││││楚。││││││││││(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4.12出境至廈門)││├──┼─────┼───────────────┼─────────────┤│14│105.5.4│甲、乙貨櫃之dateofshipment│警卷第36、44頁│├──┼─────┼───────────────┼─────────────┤│15│105.5.5│林長田委由何韻如匯款系爭白帶魚│警卷第23、27頁匯款紀錄、警││││契約定金共人民幣25萬元給被告│卷第25頁委託匯款書│├──┼─────┼───────────────┼─────────────┤│16│105.5.16│林長田委由何韻斌匯款系爭中鳳爪│警卷第35頁匯款紀錄││││契約尾款共人民幣30萬2,619元給│││││被告││├──┼─────┼───────────────┼─────────────┤│17│105.6.10左│甲、乙貨櫃抵達香港│審易卷第57-60頁│││右│││├──┼─────┼───────────────┼─────────────┤│18│105.7.6│【訊息】│他字卷第59頁││││林長田: 萬總 你事情到今天為止應│││││該有段落了吧。││├──┼─────┼───────────────┼─────────────┤│19│105.7.7│【訊息】│他字卷第59頁││││被告:我今天飛機,到了後一有消│││││息我會馬上跟你聯絡(附上機票訂│││││位資訊照片)。││││││││││(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7.7出境至深圳)││├──┼─────┼───────────────┼─────────────┤│20│105.7.11│【訊息】│他字卷第61頁││││被告:我等一下要坐飛機去工廠,│││││晚上才會到。│││││林長田:麻煩你等一下坐飛機的登│││││機證拍照發給我,給我個立場跟何│││││家班解釋。││││││││││(經比對偵卷第75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7.7出境至深圳)││├──┼─────┼───────────────┼─────────────┤│21│105.7.15│【訊息】│他字卷第61頁││││林長田:萬總今天是星期五了,沒│││││訊息嗎?││││││││││(與上欄訊息中間無其他對話)││├──┼─────┼───────────────┼─────────────┤│22│105.7.25│甲、乙貨櫃抵達汕頭│院一卷第168頁│││││││││【訊息】│││││林長田:香港那兩櫃昨晚送到汕頭│││││,今早開櫃卸貨,結果裡面是貼│││││sadie18的廠號(指「SIF18」)│││││,平均是約17克,裡面還有許多黑│││││爪,我告訴你太太了,現在你要如│││││何解決,我發照片給你看(附上中│││││鳳爪照片)。││││││││││(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23│105.7.28│【訊息】│院一卷第169-170頁││││林長田:萬總今天已是7月28日了│││││,大陸的冷藏車只能等到今天,所│││││以你若沒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兩櫃│││││鳳爪,那就是將這兩櫃鳳爪交由冷│││││藏車司機處理抵車資及工資了(附│││││上中鳳爪之外包裝及開箱照片)。││││││││││(與上欄訊息中間無其他對話)│││││(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24│105.8.9│【訊息】│院一卷第167頁││││被告:第一,我先說抱歉這段時間│││││沒跟你聯絡,我這裡有些事也不需│││││要跟你說了。│││││第二,所有的事我也是被我巴西工│││││人給騙了,你們的錢我會盡快有個│││││處理辦法,我必須先找到巴西工人│││││,到時給你個答案。│││││第三,我在巴西本來要跟陳先生見│││││面,結果他搬到新住的酒店,那是│││││華人是非之地,所以我就無法去,│││││之後我第二天就離開聖保羅。│││││第四,我要是要騙錢就不會有貨到│││││香港交給你,也不會有貨櫃卡在深│││││圳到現在無法處理,我回國是做生│││││意,不是來被人找麻煩的。│││││第五,我要是騙人為何我不搬家,│││││為何我還是住在桃園,你們夫妻也│││││是見過世面的人,用腦想一下吧。│││││第六,我不喜歡生意事情打擾到家│││││人,我也不喜歡人家威脅我家人,│││││只要有人威脅到我家人,我是不計│││││後果去保護的。│││││現在我回到聖保羅了【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於│││││105.8.5出境至深圳】,我需要靜│││││下來處理事情,然後我在七月中聯│││││絡了鳳爪工廠,現在直接開信用證│││││給工廠,全是35-40克大鳳爪(工│││││廠知道我被騙所以幫我,但是需要│││││信用證所以沒再跟你談,我跟 楊聯 │││││絡了他開證沒有問題,到時一切談│││││妥,簽了合約,再跟你談我要如何│││││還你錢的事)。│││││原本預算月初回去現在沒處理好走│││││不了,還希望你再忍耐一些時間我│││││會給你一個交代。│││││另外香港到中國的貨【指「中鳳爪│││││」】,我看了你的留言,你知道我│││││當時在阿根廷【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為何會那樣我也是蒙在鼓裡,│││││中國的價碼大家都很清楚,就這樣│││││的品質(只要在運輸上保持冷度,│││││東西沒壞,價錢可以賣到14,000-1│││││5,000一噸的價位),你們若是不│││││能處理,我這兩天幫你找人處理,│││││錢你們跟他收了再出貨。││├──┼─────┼───────────────┼─────────────┤│25│105.8.14│【訊息】│院一卷第184頁││││被告:所有的事月底前給你消息,│││││錢一毛都不會少的,我這次遇到的│││││事我很抱歉,我會跟你們解決清楚│││││的,帶魚的事要等我先解決鳳爪後│││││馬上解決帶魚,或者一併解決。│││││今天初步估計月底跟你解決帳目問│││││題,請再忍耐些時候。││├──┼─────┼───────────────┼─────────────┤│26│105.9.4│【訊息】│他字卷第62頁││││林長田:那你現在在哪個國家?│││││被告:巴西巴拉納市,我先睡了,│││││不好意思。││││││││││(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27│105.9.18│【訊息】│他字卷第63頁││││被告:我今天下午回來了,明天給│││││你電話,我先睡了。││││││││││(經比對偵卷第74背面頁出入境紀│││││錄,被告當時在臺灣)││├──┼─────┼───────────────┼─────────────┤│28│105.9.25│被告親寫還款承諾:於105年11月│警卷第52頁││││15日前還清以上款數共合人民幣48│││││4,500元(即系爭大鳳爪、白帶魚│││││契約定金之總和)││└──┴─────┴───────────────┴─────────────┘附表二:被告(下稱萬)與陳宇昇(下稱陳)之訊息紀錄(院一
卷第185-189頁,依訊息之時間先後排列順序)┌──┬─────┬─────────────────────────────┐│編號│時間│內容│├──┼─────┼─────────────────────────────┤│1│不明│陳:...限3日內出面解決所有債務,否則保你三日後準備接法││││院傳票,到時不只我一人告你惡意詐欺,最少有三人以上,我治不││││了你,就由法律來制裁你。│├──┼─────┼─────────────────────────────┤│2│106.2.4│萬:我已經在作了,你若不等我,我也是沒辦法,這個月就要出貨││││來還你們的錢,這段時間裡我一直在跟楊員外聯絡,巴西事你也清││││楚。││││我只希望能再等這個月過後一切都會改變,大家以後還可以作生意││││的。││││你也知道我不是在騙你,只是中國政...│├──┼─────┼─────────────────────────────┤│3│不明│陳:你的人品及所作所為,要人相信實在很難,一碼歸一碼,該還││││的就要還,後續你跟楊員外怎麼作,那是你的事,我不聽你說,我││││看你怎麼作!││││你也不用解釋任何理由,限定期內不處理,咱們法院見!││││││││萬:現在說甚麼都沒用,我只想解決我們的事,這樣以後還可以作││││生意。││││是否再考慮一下,今天星期六,我只有下週再催巴西了。│├──┼─────┼─────────────────────────────┤│4│106.2.4│萬:我知道你也需要對人交代,上次只要信用證就可以出貨,就差││││最後一步員外開不出資金證明(也就是信...│├──┼─────┼─────────────────────────────┤│5│106.2.6│萬:我昨天聯絡巴西了,我這裡目前無法跟你解決問題,巴西跟我││││說這個月一定還我錢,至於你要決定如何做我無法決定,還望三思││││。│├──┼─────┼─────────────────────────────┤│6│106.2.9│萬:這是巴西最後告訴我的消息,這個月22號要出貨,我還再作最││││後確認。│├──┼─────┼─────────────────────────────┤│7│106.4.11│陳:你欠的、騙的現在是不打算要還、要處理就對了,三日內沒對││││我這些投資人有個交代,咱們就像林長田一樣,一罪一罰,你是聰││││明人,你該知道後果!│├──┼─────┼─────────────────────────────┤│8│106.4.13│萬:我說多了沒用。│├──┼─────┼─────────────────────────────┤│9│106.4.14│陳:欠錢就還錢,誰要聽你說,你說的有哪句話是真的!││││││││萬:作生意我從未說過假話。│├──┼─────┼─────────────────────────────┤│10│不明│陳:再給你一星期時間,如果你沒辦法提出完整的還款計畫,我也││││絕不會對你手軟,不要把天下好人當傻瓜!│├──┼─────┼─────────────────────────────┤│11│106.4.28│陳:一星期已過,你依然裝皮皮,好樣的。││││││││萬:我一直在安排出貨的事,只是 楊總 那裡跟巴西那裡一直出狀況││││,我也不想解釋那麼多,明天我請我大哥來跟你談吧!││││明天下午三點會打電話給你。││││││││陳:我等你,不要再忽悠我!│├──┼─────┼─────────────────────────────┤│12│106.4.29│萬:我再次聲明我一輩子沒騙過任何人,三個貨櫃有到中國,只是││││清關政策改了,所以沒拿出來(這裡有海關、船公司證明,我已經││││給檢察官),正式進口大家都沒有經驗,這次的事是一個作業疏忽││││,加上清關公司到最後貨櫃到港才告訴我還要電子訊息才能清關,││││所以我沒有欺騙任何人。││││我收的兩櫃定金及中國你轉給我的錢,我現在動不了,我也說過了││││,我要等這事解決了才能去巴西要回我的錢。││││││││陳:你找誰來談都沒用,錢是你收走的,一人做事一人當,我只對││││你,不關他人!││││在星期一、五月一日前,你不提出完整且誠意的還錢計畫,我將於││││星期二,聯合嘉興、我、文才及黃金,這些匯款被害人,像林長田││││一樣,對你提出惡意詐騙告訴,絕不留情,已經給你太多的機會,││││你卻一而再再而三欺騙大家,我們沒法治你,就由法律來治你,一││││切證據充分、屬實,我就不信治不了你,望你好自為之!│├──┼─────┼─────────────────────────────┤│13│107.7.30│陳:你不用再找任何藉口,我是不會再相信你的,八月七日高雄開││││庭,書記官有和我聯繫,要我以證人身分出庭指證你的罪行,到時││││我也會找文才、嘉興,還有 黃仔 ,包括我,這些受害人,一起指控││││你惡意詐欺,因你的所作所為,已不得人家的原諒,人在做天在看││││,我們制不了你,就由台灣司法來制你,一罪一判,看你欺騙了多││││少人,你自己看著辦!││││││││萬:我沒有騙人,我只是太相信人。││││││││陳:不要來這一套,一切上法庭說,由司法去判定,我們要的是公││││道!││││從你騙我們的錢之後,我們就沒有生意上的往來,我也沒叫你幫我││││找貨,因為我知道你一直在騙人,開庭前夕,你自己說有貨要賣給││││我,三歲孩童也看出來,你在耍甚麼心機,惡有惡報,只是時機未││││到!│└──┴─────┴─────────────────────────────┘附表三:主文┌──┬────┬────────────────────────┐│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一(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爭大鳳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契約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2│二(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爭中鳳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沒│││契約部分│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3│三(即系│萬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爭白帶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契約部分│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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