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黃宗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 王達營 即 王興根 所有之不動產,經本院90年度全字第23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將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35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與債務人共有土地,以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債務人共有土地,為利害關係人,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指之「債務人」,應係指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或依法承受訴訟之人,而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權利之債務人為王達營即王興根,並非聲請人,從而聲請人雖主張為利害關係人,但非系爭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或承受訴訟之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