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螺絲起子貳支、美工刀壹支、口罩壹個及膠帶壹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2行「前
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
更正為「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麗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