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00000000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1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書記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戊○○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肆拾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六期:相對人自民國98年10月5日起,各於每月5日給
付聲請人伍仟肆佰玖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葉明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