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王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7月5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