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63號聲請人 莊張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金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次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一、聲請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三、聲請之事由。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金外甥之妻,為被繼承人墊付相關生活費及喪葬費用,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死亡,為保護聲請人權益,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金之遺產管理人,未據提出被繼承人劉金之繼承系統表、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聲請人戶籍謄本及推薦遺產管理人人選,經本院於112年3月23日、4月14日以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663號函命其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被繼承人是否無繼承人存在,本院無從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