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697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946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共壹拾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
併辦意旨書(應補充:扣得簽單九張)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
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且因屬裁判上一罪,本院應併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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