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雪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46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雪英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告訴人 詹美芳 位於雲林縣○○鄉○○村○○00○
0號之住處內,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棍棒毆打告訴人頭部,並以手指甲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及右枕部瘀傷、左面頰多處擦傷及抓痕、左眼眶外側受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普通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紙(本院卷第96頁)在卷可稽,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本院卷第98頁)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