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聲請人 張金佳 (即 吳營森 之繼承人)
吳逢明 (即吳營森之繼承人)
吳莉娜 (即吳營森之繼承人)
吳娉婷 (即吳營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所載被繼承人吳營森㨗所持有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由繼承人「吳莉娜」一人繼承,而聲請狀列聲請人「張金佳、吳逢明、吳莉娜、吳娉婷」四人共同繼承,若正確之聲請人為「吳莉娜」一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全體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章);若正確之聲請人為「張金佳、吳逢明、吳莉娜、吳娉婷」四人共同繼承,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營森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