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豪 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佳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佳豪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庭審查庭法官蔡榮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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