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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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浩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浩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0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