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94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0月0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50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9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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