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唐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12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8.88、每月10日繳款,計30,304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占協商債權41.77%)、信貸契約2(占協商債權58.23%),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3萬元,約定
於民國97年3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期間調降利率為按年利率7%計付,又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1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整,約
定於民國97年9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期間調降利率為按年利率7%計付,又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附有撥款記錄及帳務
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100,38│唐明輝│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7%│││5元││10日││││││││││├──┼───┼─────┼──────┼──────┼───────┤│002│139,95│唐明輝│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7%│││1元││10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100,38│唐明輝│民國96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元││10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139,95│唐明輝│民國96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元││10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