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以89
年度東簡字第16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
如聲請人所附具之計算書、收據記載,核符屬實,茲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莊松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彭添財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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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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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裁判費│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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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送達郵費│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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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測量費│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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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旅費│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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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勘查規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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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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