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60號

抗告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6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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