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上訴人即原告丹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1,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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