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黃菘澤 法定代理人 王駿綸 原告 黃憲仁
蕭素珠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薰儀 被告 李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薰儀告訴被告李東華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因起訴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06號)被告經本院判決無罪,則依上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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